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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进一步推进不锈钢新材料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措施

福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安市进一步推进不锈钢新材料产业链高质量发展措施的通知福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研究,现将《福安市进一步推进不锈钢新材料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

福安市进一步推进不锈钢新材料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措施

为促进我市不锈钢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奋力建设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推动不锈钢新材料产业链项目落地,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进一步促进不锈钢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七条措施的通知》(宁政规〔2022〕9号)精神,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实施设备投资补助

总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含技改),在项目建设有效期内,按其生产设备购置金额(以完税发票为依据,不含税)的5%给予补助,单一企业最高限额2000万元,补助资金自项目投产年度起3年内等比例分年度兑现。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税务局

二、支持基础设施建设

总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含扩建),对淤泥层超过20米以上的用地按每亩8万元给予软基处理补助,软基勘探由项目经开区、属地乡镇与企业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取得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住建局、经开区、项目属地乡镇

三、推动达产达效

总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含扩建),固定资产亩均投资强度达270万元的,自项目投产年度起连续六年,年产值达亩均500万元且亩均地方经济贡献度达15万元,给予每亩6万元奖励;亩均地方经济贡献度超过15万元的部分,按每亩每增加2.5万元叠加给予每亩1万元奖励;如期间某一年度达不到上述奖补标准的,则该年度不予奖补。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税务局、财政局

四、支持企业招才引智

(一)鼓励不锈钢新材料企业参与产学研项目合作。对企业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的产学研重点合作项目。企业支付给合作方研发团队实际金额超出20万元,并取得专利、新产品等相应成果的,可依据产学研合作合同、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按企业实际支付金额的10%,择优一次性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经费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局(科技局)、财政局。

(二)对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与中小微企业达成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转化交易,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完成专利权转让或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的,按实付交易或作价金额的30%以内给予奖励,每项不超过30万元,每个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该部分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奖励)。当年专利申请4件(发明专利不少于1件)以上,且发明专利授权不少于1件,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度5万元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免税企业除外),择优给予5万元奖励,用于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有利促进不锈钢新材料产业创新发展。对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其工作组”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主导制定(起草单位排名第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组织机构,给予30万元奖励;主导修订(修订单位排名第一)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组织机构,给予15万元奖励;参与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主导制定省地方标准的组织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三)在享受宁德市柔性引才政策的基础上,积极推动企业通过项目合作、技术指导等形式柔性新引进担任过副教授以上职务或知名企业高级技术管理职务及以上高层次人才,本地全年薪酬达到20万元以上,超出20万元部分按20%资助用人企业,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万元,最长奖励2年(若已享受上级柔性引才政策,按相应类别标准补助差额部分)。企业柔性引进的人才符合紧缺急需人才目录的,可按《福安市支持人才引进培养奖励的六条措施》(安委人才〔2020〕3号)文件享受紧缺急需减半补助。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人社局、发改局(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

五、培育产业链龙头

为提升湾坞区域新兴冶金材料行业竞争优势,加大培育产业链龙头企业力度,对总投资达2亿元以上的新建项目(含扩建),固定资产亩均投资强度达350万元的不锈钢产业链重大项目,将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商务局、财政局。

六、附则

本措施适用于印发之日起在福安市域内投资建设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不锈钢产业链新建(含扩建)项目(不含金属冶金、轧制工艺项目)。本措施第三条、第四条年度奖补累计额不得超过当年度项目对当地财政直接经济贡献的50%。企业在享受本措施的同时,享受国家、省级及宁德市级的其他措施,且遵循从优且不重复的原则,实施前已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的,按原政策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6月16日止,所涉及奖励、补助或奖补资格认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措施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福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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